村干部私賣土地多次舉報未果 農婦狀告韓城國土局不作為
村民舉報土地違法 國土局遲遲不見回應
7月16日下午,韓城市新城辦河瀆村二組村民薛轉竹告訴華商報記者,2013年10月,村民得知組上26畝集體土地被組長偷著賣了,一些口糧田上建設成物流中心,部分自留地也被一家駕校占用。

據(jù)知情人介紹,組長史某以每畝11.5萬元將土地賣給了一倉儲有限公司,村民們并不知情。
此外,在村子北面一家挨著一家都圈著圍墻,有駕校、物流公司、農家樂、磚場等等,這些都沒有合法用地手續(xù)。知情人說,2013年,組上說統(tǒng)一管理將全部土地收回,后又承包給私人,一些承包人又轉手承包出去,導致了土地違法行為越來越嚴重。
薛轉竹說,他們前后五六次去過韓城市國土局,反映土地違法行為。 今年4月3日,薛轉竹再次以檢舉信的方式,向韓城市國土局辦公室、稽查大隊、新城辦國土所分別送達了書面《檢舉信》,但一直沒有得到土地主管部門的答復。
國土局稱已立案調查 履行了法定職責
村民反映的26畝被偷偷賣了的集體土地,位于太史大街東段一十字口附近。
7月17日下午,華商報記者在現(xiàn)場看到,這26畝土地里長滿齊腰高野草,路的另一邊有一間彩鋼棚搭起的廠房,整片土地用磚墻圈起。薛轉竹說,國土局曾下發(fā)過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但至今廠房依舊存在。

“既然國土局已經調查過,為什么不及時制止土地違法行為?這就是行政不作為。”6月18日,薛轉竹向韓城市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國土局對她舉報的土地違法案件未予受理的行為違法,判令國土局履行法定職責。
6月26日,韓城國土局向韓城市法院遞交了《行政答辯狀》,同時委托該局監(jiān)察科科長張社永為訴訟代理人。
國土局在《行政答辯狀》中認為,薛轉竹所檢舉的土地違法行為,他們早在2014年7月24日、9月25日已經進行了立案調查,對“駕校”、“倉庫”、“物流中心”占地情況進行了調查,下發(fā)了《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現(xiàn)仍需補充相關材料后,對土地違法行為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行政答辯狀》中還認為,國土資源局履行了法定職責,并將依法按程序查處;對于薛轉竹舉報的26畝責任田非法轉讓一事,他們在4月26日也進行了調查、拍照,因該宗土地仍栽植樹木,土地現(xiàn)狀沒有改變,目前尚無證據(jù)能夠證明該宗土地已經被非法轉讓。請法院駁回薛轉竹的訴訟請求。
據(jù)了解,韓城市法院在6月18日已正式立案,在舉證期間國土局也提供了相關證據(jù),法院將擇日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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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七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責任編輯: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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